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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法院召开环资审判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作者:临江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05 15:33:43 打印 字号: | |

在第53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5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临江市法院环资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4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3家省级、地方新闻媒体记者受邀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临江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立伟通报了环资审判工作情况。自2022年9月26日集中管辖环资类案件以来,临江市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以环资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重在构建特色审判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格局、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等方面持续发力,逐步探索出符合白山地区实际的环境资源审判路径。截至目前,共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250件,其中刑事案件145件、民事案件80件、行政案件25件。

发布的4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等领域。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教育引导群众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环保法律义务、增强环境法治信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答记者问环节中,新闻媒体记者就环境资源审判与其他审判工作相比的特殊性,吉林省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规定,未来环资审判工作重点等方面进行了提问。

此次发布会,在展现临江市法院环资审判工作成效的同时,相关典型案例的发布也为公众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指引。未来,临江市法院将持续主动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全市工作大局,全链条筑牢环保法治屏障,强化法治宣传,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运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补种复绿等责任承担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有效性,切实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体系全面升级,为推进白山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快建设绿色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某于2001年将单管猎枪及弹药七颗埋在泉阳林业局泉水林场施业区后山,于2023年10月为非法狩猎将埋藏的枪支及弹药取出,并使用单管猎枪猎捕獐子1只,狍子1只,使用猎套猎捕东北兔5只。其中,獐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0元;狍子、东北兔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价值合计3400元。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总参考价值为18400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数罪并罚。刘某某将枪支埋于地下二十二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持有型犯罪,属持续犯,尽管其埋枪二十二年,该枪始终在被告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二十二年后取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枪进行狩猎,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应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非法持有枪支后又用于狩猎是择一重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考量。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即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是准备用于狩猎),应择一重处罚,反之,应数罪并罚。本案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且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属于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严重违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法治理念。非法狩猎、痴迷野味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是安全健康危机,还伴随着牢狱之灾。

案例二:许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金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使用猎套猎捕到亚洲黑熊一只,二人共同将亚洲黑熊杀死后,金某某帮助二人进行运输。经鉴定,亚洲黑熊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0000元/只。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金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金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动物资源被破坏的损害赔偿责任。目前,三名被告人已缴纳生态损害损失赔偿金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非法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许某某、陈某某、金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万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生态、经济、文化、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法院积极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通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人适用刑事、民事双重惩罚,旨在教育引导民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革除滥捕野生动物陋习,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三: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粘网、诱鸟器猎捕鸟类共计551只。其中,红喉哥鸲、蓝喉歌鸲、公交嘴雀、红胁绣眼鸟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8500元。其余鸟类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价值159600元。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总参考价值为1881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因张某某主观上对国家二级保护鸟类有明确的认知,且实施了相应的猎捕行为,张某某一个猎捕行为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即危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客体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罪所保护的客体为国家“三有”动物,张某某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应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面对数罪名环资案件,需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本案为非法狩猎鸟类引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刑事案件,“三有动物”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大量捕杀会导致野鸟种群数量减少,破坏地区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属于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该案的审理不仅发挥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更是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提示社会公众远离法治“红线”的同时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四:某信鸽养殖场诉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修建高铁某隧道施工期间,距离隧道施工现场约450米的白山市某信鸽养殖场(以下简称某养殖场)养殖的信鸽出现陆续死亡现象,某养殖场认为隧道每天施工的炮声导致信鸽受到惊吓而死亡,故多次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某养殖场提起诉讼,请求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信鸽损失及经营损失90余万元。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某养殖场信鸽损失及经营损失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隧道施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某养殖场对信鸽损失及经营损失承担证明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若不能承担其负担的证明责任则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认可隧道施工会产生噪音,不认可某养殖场的损失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产生的噪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支持某信鸽场赔偿的请求。依据部分信鸽的血统书、足环证明、出售信鸽增值税发票,结合吉林省信鸽协会的专家意见及隧道工程停工的实际情况,酌定每只信鸽价值依据养殖信鸽总数、死亡信鸽总数、信鸽养殖成本、2021年某信鸽场开具出售信鸽增值税发票总额等情况酌定经营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关于噪声污染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存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无法鉴定的情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多种因素予以考量,一般需要以被侵权人实际经营状况为基础,调查市场基本行情,结合具有专业知识人员的专家意见,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某养殖场养殖信鸽在先,隧道施工在后,自施工开始,某养殖场信鸽开始陆续异常死亡,某信鸽养殖场提交死亡信鸽证明信鸽死亡数量,但仅凭其提交的出售信鸽增值税发票、部分信鸽的血统书、足环等证据难以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法院并没有机械的因某养殖场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被告未完成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认定施工噪声与信鸽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了实地勘验,明确了死亡信鸽数量,结合出售信鸽增值税发票、部分信鸽的血统书、足环证明,参考吉林省信鸽协会对于信鸽市场行情及信鸽价值的意见,确定信鸽价值和经营损失并判决支持了某养殖场的部分诉请,在确定噪声污染损害数额问题上作了有益尝试。

答记者问

临江融媒记者:请问今后临江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点在哪些方面?

回答:日后,临江法院仍将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全市工作大局,并持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体系全面升级。

一是创新工作方式,在筑牢生态环境法治屏障上求突破。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全链条追责、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认定等环资审判裁判规则。运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补种复绿等责任承担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是坚持协作联动,在凝聚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合力上求突破。坚持一体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理念,进一步加强司法与行政协作与联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审判的认同感、满意度。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在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上求突破。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宣传,进一步扩大与提高环境司法影响力,让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保护产生更深刻的理解与认识。


 
来源: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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