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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被撞引纠纷 及时履行促和谐
作者:吴芳哲  发布时间:2024-05-30 09:04:4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 6月20日 ,某物流有限公司司机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鹤大公路一弯道时,将老梁饲养的 20多头牛中的 5头牛撞伤。其中,一头牛眼睛被撞瞎,另一头母牛牛角被撞断,导致品相受损,市场价值大打折扣。另外,有几头牛受伤程度轻重不一。老梁将被撞的5头牛送至靖宇县某兽医处打针、用药治疗20日,最终还是有一头种牛因伤势过重死亡,然而对于给牛治疗的医疗费及赔偿款却迟迟未收到,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着手了解案情,发现此案另有隐情。在车撞牛后,各方有意进行调解,各方就赔偿数额也商讨的较为满意,但当时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期,在车辆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时,一案外人王某以牛主人的身份与车辆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项并提供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说明。经协商后,5头牛共计赔偿2万元,车辆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打给案外人王某,该事件已在车辆保险公司系统中了结。老梁称案外人王某是5头牛中1头牛的主人,老梁帮王某放牛,其余的牛是老梁的,王某拿到赔偿款后认为自己受伤的那头牛是怀孕的母牛,由于撞击导致流产损失较大,所以不想把赔偿款给老梁。

案情简单,争议焦点明确,但办案法官考虑到老梁的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且老梁自身向王某讨回赔偿款难度较大、比较麻烦,一纸判决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遂结合案情,巧妙转换工作思路,因案施策灵活调解,运用“迂回”调解法快速解决当事人的难题。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被告车辆保险公司同意在5月末前赔付老梁各项损失费15000元,对于多赔付给案外人王某的钱,被告车辆保险公司后续再进行商讨或是另案主张。

    法官提示:开车需谨慎小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为机动车承保车险有助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并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车辆保险公司也应提高服务水平,在发生理赔时,理赔流程应更加规范、透明、提高理赔效率,确保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保障。

 


 
来源:靖宇法院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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