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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中院召开2023年度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和刑事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作者:刘均博  发布时间:2024-05-08 10:53:28 打印 字号: | |

5月8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度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和刑事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会上,白山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臧贻祥同志通报了全市法院2023年度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白山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春明同志通报了全市法院2023年度刑事审判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白山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贺主持。

吉林日报、中国吉林网、长白山日报、白山广播电视台、白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2023年度,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202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466件,审结1397件,结案率95.29%。过去一年,白山地区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重点、多发犯罪,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强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提升业务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锻造全面过硬的刑事审判铁军。

2024年,白山法院将继续精诚团结、锤炼韧性、彰显担当,依法审理刑事案件,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为白山市迎接“高铁时代”加快建设践行“两山”理念试验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某小区五楼装修时,使用铁锹将水泥块、砖块等装修垃圾从窗户向外抛掷,砸中楼下路过的被害人冯某,致冯某头皮裂伤。刘某某陪同冯某就医诊治后,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经鉴定,冯某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刘某某赔偿了冯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严重影响行人、楼下居民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度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第1254条和刑法修正案(十一)提供了破局之策。高空抛物,这种倍受谴责的行为,不但会引发民事赔偿,还可能被判处刑罚。本案被告人趁夜幕降临,从五楼向外投掷建筑垃圾,砸中行人致轻微伤,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高空抛物案件,在刑事司法领域回应了高空抛物社会治理,警示教育社会大众,勿以恶小而为之,让大家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二:佘某某等人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次年2月,被告人佘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经营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假肉毒素用于销售,雇佣郭某等七人做销售业务员,通过互联网“拼多多”网店、微信朋友圈等宣传并销售假肉毒素。经鉴定,案涉肉毒素为假药。被告人佘某某、许某某共同经营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肉毒素金额共计219526 元,获利110943 元。法院分别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佘某某等九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颜值经济”袭来,医疗美容消费需求暴增,暗藏美丽陷阱……目前肉毒素经国家批准只有两种,即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衡力、保妥适),肉毒素应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才是合法产品,相关信息可以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假药而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人民法院在依法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各类犯罪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肉毒素时要细心查验,提高对医疗美容产品的辨识能力,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案例三: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伍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钱某某在未取得箭牌家居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无标识水龙头零件组装成60套成品水龙头后擅自打上“箭牌”标识,并销售给陈某,销售金额7800元人民币。

2022年8月,被告人钱某某再次购买无标识水龙头零件,组装成141套成品水龙头后,擅自打上“箭牌”标识,又购买带有“箭牌”标识的水龙头零件组装成141套水龙头成品,将上述282套假冒的“箭牌”水龙头销售给被告人伍某某,销售金额42750元。伍某某将282套水龙头出售给董某某销售金额55010元。

经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涉案水龙头等物品不是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系假冒“ARROW、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伍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认定被告人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伍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注册商标刑事典型案例。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一是在假冒的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将含有注册商标的配件、包装等组装成成品后销售,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妨害商标权管理,损害企业信誉,混淆消费者认知,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人民法院审理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依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准确适用法律严惩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为守护创新作出法院贡献。

案例四:王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王某经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向杨某(另案处理)贩卖麻古2000粒,为掩盖毒资的来源及性质,借用女友顾某银行账号收取毒资。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故意将毒资转入其女友顾某银行卡内,再由顾某取现后向其交付,其行为构成洗钱罪。王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王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适用没收财产刑及罚金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贩毒洗钱犯罪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毒品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涉毒人员往往通过洗钱手段将违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收益。本案中,被告人贩卖毒品,并通过他人账户收取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惩治下游洗钱犯罪,对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体现了依法打击涉毒洗钱犯罪,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经济基础的鲜明态度。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使用自己账户替他人存现、取现,不要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避免掉入涉毒洗钱陷阱。

案例五:崔某某等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崔某某通过被告人金某甲联系到欲偷渡至韩国的非法越境人员金某乙、金某丙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前往吉林省长岭县接非法越境人员金某乙、金某丙二人,并运送至辽宁省抚顺市等待运送出境。后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到内蒙古中蒙边境探查边境检查站及越境地点时被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金某甲、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欲将二名朝鲜非法越境人员通过中蒙边境运送出境,偷渡至韩国,并将二名被运送人从吉林省长岭县运送至辽宁省抚顺市,其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故分别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金某甲、崔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相应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欲将二名朝鲜非法越境人员运送出境,将二名被运送人从吉林省长岭县运送至辽宁省抚顺市,其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行为,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守护边境安全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法律意识,不要试图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否则将身陷囹圄。

案例六:孙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化名)的外祖母共同生活十余年。2018年,被害人刘某某与母亲搬来与外祖母及孙某共同居住。在共同居住期间,孙某明知刘某某未满十周岁,多次殴打刘某某。刘某某先后被医院诊断为额头左侧头皮下血肿和头部软组织损伤。刘某某因受到孙某长期、多次虐待,产生严重的心理创伤,精神恍惚、敏感多疑、无心学习,曾离家出走、企图自杀。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系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孙某长期、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故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法院在宣判当日当庭向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本案中,被告人系家中长者,常年多次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被害人的母亲未尽到对被害人的家庭教育和家庭保护主体责任,忽视了被害人成长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人民法院向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当庭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其今后高度关注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帮助被监护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案例七:王某某、赵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明知“上头电子烟烟油”系大麻油,欲购买用于吸食。后王某某出资从境外购买“上头电子烟烟油”,通过快递邮寄至吉林省白山市。2023年3月14日,赵某收取快递包裹时被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当场查获大麻油。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从境外购买大麻油入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毒品罪。故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某、赵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大麻油是大麻类毒品的一种,是常见的毒品类型,具有成瘾性。将大麻油添加到电子烟具有极强的隐匿性,过量吸食此类电子烟会导致头晕、呕吐、精神恍惚,长期滥用可导致呼吸系统、免疫系统问题或精神疾病。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明知“上头电子烟烟油”系大麻油,仍从境外购买,通过快递邮寄至国内,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人民法院根据二人购买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适用刑罚,同时警示社会公众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识毒辨毒能力,共同抵制毒品危害。

案例八: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其亲属在吉林省吉煤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能让他人冒名顶替煤矿职工身份,办理工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及退休社会保障金。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等中间人骗取他人钱款,涉案人数790余人,犯罪数额1200余万元。张某乙诈骗涉及人数260余人,犯罪数额580余万元。张某丙诈骗涉及人数320余人,犯罪数额47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2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分别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有期徒刑六年至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办理工人最低生活保障金、退休社会保障金的名义实施的诈骗案件,也是在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打击的成果之一。被告人虚构有能力办理“煤矿工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及退休社会保障金”的事实,收取被害人“手续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款,构成诈骗罪。养老诈骗是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的诈骗行为,主要骗局有“投资养老”“投资返利”“代办养老保险”“养老产品”等。国家高度重视对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经过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养老领域涉诈乱象得到有效整治。

同时提醒广大中老年群体,办理养老、退休保险待遇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听信个人宣传,要捂好自己的钱袋子,时刻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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