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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度民商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4-04-25 16:00:54 打印 字号: | |

4月25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商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3年度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发布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白山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晓伟通报了全市法院2023年度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白山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綦家通通报了全市法院2023年度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吉林日报、中国吉林网、长白山日报、白山广播电视台、白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2023年,全市法院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理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本质内涵,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主动服务市域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妥善化解纠纷、优化营商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年审结民商事案件11497起,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加快建设践行“两山”理念试验区贡献了坚实可靠的司法力量。

在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方面,全市法院审结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攸关民生福祉类案件496起。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审结家事案件2146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妥善审理“三农”案件144件。成立白山法邮集约服务中心,推行文书送达集约化,有效破解“送达难”。电子送达平均时长为0.9天,成功率87.53%,最短用时仅3分22秒。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对此高度认可,批示“可在全省法院推广白山的经验做法”。

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全市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金融借贷纠纷2067件。坚持化解纠纷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34份,从源头上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方面,全市法院结合职能,认真抓好商事案件立、审、执等质效指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多措并举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审结各类合同纠纷6356件。依法审理了唯美品格破产清算、临江镁业租赁合同、中信证券中信商标等一批重大影响案件。

在助推市域社会治理方面,全市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59.74%,简易程序适用率达93.79%,145名法官对接基层网格,稳步推进“无讼社区”“无讼村屯”创建工作,占比达4.38%。

在服务市域发展大局方面,认真落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加快建设践行“两山”理念试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工作方案》《关于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大兴调查研究决策部署在全市法院开展“脚步丈量”大调研的实施方案》等,为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提供司法保障。在此基础上,撰写《关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司法管辖问题的调研报告》,制定出台《关于为白山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一体化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先后两次获得中共白山市委书记谢忠岩批示肯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周某与夏某返还彩礼纠纷案

基本案情周某与夏某(女)于2021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周某的舅舅于2022年5月向夏某银行账户转账8万元并附言“彩礼”。夏某用此款购买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及衣物。2022年6月,周某与夏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22年8月,周某与夏某举办结婚典礼。婚后,周某与夏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2年12月,夏某与周某吵架后回娘家一直未归,与周某分居。周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夏某离婚,夏某向其返还彩礼。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彩礼应予返还的三种情形,分别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支出用途、给付人的家庭条件、已办理结婚登记等因素,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关系,判决夏某向周某返还彩礼6万元。

典型意义: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能看出对健康、节俭、文明的婚礼习俗的提倡与弘扬。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助于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二: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王某(女)与李某于2023年1月离婚后,李某多次威胁、骚扰、跟踪、殴打王某,到王某家砸门,打砸室内物品,李某扬言威胁王某及家人的生命安全。为此,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法院受理王某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经充分调查了解,法院次日即依法作出裁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王某。如果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王某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通报,要求协助执行裁定。

典型意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通力协作,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彰显全社会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决心。

案例三:马某与钱某网络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马某在某社交平台发布视频,主要内容为:马某持其本人身份证陈述“钱某到马某施工的工地强行抢走钥匙等物品,钱某系黑恶势力,请求主管部门对举报的事实予以重视,追究犯罪嫌疑人钱某的刑事责任。”视频附文字“实名举报钱某涉嫌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钱某认为马某的行为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马某曾向公安机关举报钱某是黑恶势力,公安机关受理后,经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撤销案件。且马某视频所述关于钱某的内容及文字,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马某在未有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发布视频,侵害了钱某的名誉权。法院判决:马某删除在某平台中发布的关于钱某涉嫌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视频并向钱某发布道歉视频。

典型意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自媒体具有自主性强、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通过自媒体发布不当言论可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言论有界限,法律不可逾越。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为侮辱、诋毁他人名誉权的“另类空间”,如存在矛盾纠纷,应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解决。

案例四:王某与吴某运动风险自甘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参加单位组织的“体验冰雪美丽”活动,到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滑雪场安全设施齐全,保障措施到位,王某在工作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后坚持要到高级雪道滑雪,在滑雪过程中不慎与吴某碰撞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王某以吴某致其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吴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滑雪是一种高风险的户外运动,王某自愿参与滑雪活动证明其对该项运动的风险及后果有明确的认知,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也应当具备承担高风险户外运动可能带来损害后果的能力。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对其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王某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自甘风险规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参与者在活动中自己受到伤害的,该参与者应当承担责任,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场所经营者、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在全民健身热潮不断涌起的今天,各种体育运动、水上和冰雪娱乐项目受到大众喜爱,此类活动多数具有一定的风险,在积极参与活动前应当对自身的身体素质和所参与活动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通过聘请专业教练、穿戴专业护具、到专业运动场所参加活动的方式对自身的安全进行充分的防护,时刻谨记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不要让开心的娱乐活动变成劳“命”伤财的悲痛事故。

案例五:李某与刘某等见义勇为行为致伤索赔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在马路上看见一条大狗正在追逐刘某(未成年人),刘某惊慌失措向李某方向跑来,李某在刘某接近身边时,伸出双手从侧面抓住刘某,使其避免被狗咬伤,李某在惯性的作用下未站稳摔倒,致胳膊骨折。刘某的父母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因未找到狗主人,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的父母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见义勇为行为是指自然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防止、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等危难救助行为。本案中,李某为了保护被狗追赶的陌生女孩,挺身而出,主动实施救助,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特征,应予鼓励和弘扬。李某避免了刘某的人身损害风险,因此刘某是李某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刘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系法定监护人,故法院判决刘某父母对李某给予适当补偿。

典型意义: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判决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充分肯定,避免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社会风尚,推动平安和谐社会建设。

案例六:许某与某餐饮公司食品安全纠纷案

基本案情:许某到某餐饮公司用餐,许某食用时发现海胆的颜色不新鲜,闻有微臭异味,要求调换海胆未果,许某用餐后结账离开饭店,当晚出现频繁腹泻、呕吐症状,到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胃肠炎。此后,许某拨打12345热线投诉该餐饮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该餐饮公司的进货单,查明该餐饮公司从进海胆食材到许某用餐已存放9天,且储存方式不当。因双方未对赔偿金额达成调解意见,许某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海胆属于鲜活易腐水产品,对储存条件要求较高,案涉海胆从某餐饮公司进货到消费者用餐存放时间过长,且储存方式不当,导致消费者食用后患胃肠炎,并支出诊疗费用,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该餐饮公司向许某赔偿就医诊疗费用,并支付诊疗费用三倍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判决结果对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支持消费者合法维权、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七:梁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零时生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梁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投保单》载明:保险期间为次日0时0分起一年,梁某在投保人处签字,并支付保费。梁某投保当日驾驶投保车辆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行人李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梁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梁某对李某的各项损失赔偿完毕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赔,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根据我国交强险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交强险即时生效,而是赋予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生效时间的选择权,保险期间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要利益,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就是即时降低被保险车辆的风险,交强险保险合同立即生效更符合投保人的保险目的和合理预期,保险公司作为优势地位一方,应当告知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生效时间具有选择权。保险人单方拟制的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属于格式条款。案涉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梁某尽到必要、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对梁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案涉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出具保险单时成立并生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向梁某赔付各项合理损失。

典型意义: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强制性。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对免责条款尽到必要、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本案裁判结果既彰显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又符合投保人合理期待利益,亦不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负担,符合实质意义上的契约自由。

案例八:刘某与某热力公司交纳基础热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系某小区业主,未交纳2023年至2024年度基础热费。刘某认为某热力公司对其房屋关栓停止供热,未提供供热服务,拒绝缴纳基础热费。某热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基础热费。

裁判理由:热能具有传导和无法储存的特点,在供热期间热量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进行传导,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因单个用户要求停热而减少,要求停热的用户仍然享受供热资源,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成本也不会因单个用户暂停用热而减少。基于热能的特性,热能不能按普通商品服务来定义。某热力公司收取基础热费及热费标准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刘某向某热力公司交纳拖欠的基础热费。

典型意义: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关系到市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生活保障。供热单位履行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约定,还基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接受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和调控。虽然个别用户选择不享受供热服务,但供热服务并不会因此而中断或者减少投入,因此,供热公司收取基础热费依据充分。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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