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案件立案
一、原告起诉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二、起诉状须说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三、起诉状须符合格式要求(诉状用钢笔或毛笔按统一格式书写,起诉状尾部,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必须明确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五、经审查,对不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一审民事案件,告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六、经审查,原告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有关规定情形的,按照该法律规定处理。
七、经审查,对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一审民事案件,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八、原告应自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九、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未被批准仍然未交纳的,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十、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时限为七日,从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因诉状内容欠缺或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由原告补正。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原告补交有关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事、行政二审案件立案须知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对一审判决书提出的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一审裁定书提出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又无不可抗拒的事由和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上诉状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本院上诉的,本院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三、当事人提出上诉,须具备上诉主体资格。
第一审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民事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行政判决为其设定了义务或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的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可以直接以被代理人名义提出上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上诉权,委托代理人经特别授权可行使上诉权。
四、经审查,符合上诉条件的,本院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
五、上诉人应自接到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简称上诉费)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或申请缓、减、免交未被批准仍然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提出刑事申诉。
一、申诉人应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提出刑事申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提出申诉时,应提交申诉状,申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联系方式。如果申诉人是刑事在押犯,应写明现押处所,如果申诉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应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同被告人的关系;
(二)原审法院名称,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三)具体的申诉请求;
(四)申诉理由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五)受理申诉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诉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申诉状为别人代书,应写明代书人的姓名和单位。
五、申诉人申诉,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诉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申诉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复查的,应同时提交复查结论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申诉人提交申诉状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关于执行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三、以下案件判决一经做出,就应立即执行。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用、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二)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三)人民法院制作的罚款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