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减少因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延误诉讼或正当利益受损,降低因当事人疏于履行法定责任而承担败诉的风险,促使当事人审慎地选择司法救济渠道来解决纠纷。现将有关风险告知如下:
一、诉讼主体不合格的风险
(一)原告主体不合格的风险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符合这一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 没有明确的被告的风险
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而且要实际存在。如公民要有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有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针对没有特定主体或已死亡或已注销的法人所提起的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权利要求,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内容,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不具体、不明确,事实理由不存在、不具体将承担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或败诉的风险。
三、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的风险
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缓、免交。当事人在预期内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四、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风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五、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举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六、申请诉讼保全未提供担保、未缴纳保全费或申请人败诉应承担的风险
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必须提供担保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保全费。如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未按时缴纳保全费的,法院有权驳回其申请。
七、当事人不按时开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八、执行不能的风险
由于被告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实现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在法院穷尽执行方法后仍不能全部执行的,申请人(原告)将承担权益无法得到全部保障、利益受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