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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姚倩男  发布时间:2019-05-23 11:26:29 打印 字号: | |

浅谈人民法院审判

团队建设的若干法律问题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巨浪掀起,人民法院内部审判团队建设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当前改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际,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从审判团队建设的重要性、审判团队的力量配备、改革路径、运作模式、绩效评价等方面入手,列举并简要分析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审判团队建设 员额法官 司法责任制改革 绩效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巨浪掀起,人民法院内部审判团队建设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当前改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际,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从审判团队建设的重要性、审判团队的力量配备、改革路径、运作模式、绩效评价等方面入手,列举并简要分析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一章  审判团队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是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所秉承的要义。其核心要义是:以少数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双优良”的法官为业务核心,配备若干普通法官与辅助人员组成。与法院传统以院、庭长为核心的庭室办案模式相比,最大化地发挥了少数资深法官的业务优势,提升了审判质效,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要求。

一、审判团队建设的背景

使员额法官成为审判业务核心,是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也是必然要求。然而分布在多数落后地区、林区、牧区法院,尤其是中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空额”现象:即因多数法官水平不高、职业化弱等问题,导致本院法定员额人数空缺现象。这也导致员额法官水平层次差别,不能很好解决院、庭长参与案件审理、案件审核问题。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方向,传统的以院、庭长为审判中心的办案模式终究会被打破。而且,老法官在多年审理案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也值得被借鉴和传承。上述理念也是审判团队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审判团队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促进审判权与行政权相分离。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而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保证审判独立[①]。观之司法责任制改革前,人民法院内部形成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的组织架构,以及形成由院、庭长指派办案的分案系统,行政级别性强,且与审判权糅杂难以厘清。而以业务骨干为核心的审判团队的建立,巧妙地规避了行政命令干涉审判的情形,弱化行政职权对审判权的干扰,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官平等主体的地位。

(二)提升管理的效能。充分发挥审判团队自身的管理功能,上文中已经提到,人民法院内部“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层级组织架构在审判团队建立后变为“庭长(中基层人民法院为主管副院长)-审判团队”的组织架构,相比来说这种新模式缩短了链条环节,实现了人民法院内部“扁平化”的管理运作模式[②],这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追求的目的之一。

(三)提升审判质效。传统的“一名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的模式,在法院人数多、案件少的情况下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数量、不断丰富的案件种类,这种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这种大趋势。且在传统的“办案搭档”的情况下,法官和辅助人员将大多数时间和精力浪费在送达、取证、订卷、归档等辅助性工作上,集中精力研究案件的时间比较少,“办案搭档”压力比较大。而由资深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的工作模式,法官集中精力审理案件,处理案件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法官助理承担辅助审判工作,在法官的指导下承担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草拟和送达等工作;而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案卷整理等工作。三者分工协作,协调配合,使团队中的每一要素都能发挥最大的价值,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审判团队的力量配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指导意见,并结合各地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的成效和经验可以看出,建立何种审判团队、审判团队的人员组成、审判团队如何运行才能保证工作效率,又能提高案件质量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法院以及法官的业务水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法院层级不同,所承担的审判任务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因级别高、所承担行政性工作的比例高于审判工作;而中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任务总量高于行政事务总量。从法官业务水平和专业性角度来讲,最高院、高院的法官水平普遍高于中、基层人民法院。基于上述原因,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建设、人员组成便不可一概而论。

一、审判团队的结构模式

构建“1+x+x”的团队结构。在审判团队中,员额法官作为业务核心是毋庸置疑的“1”。这有利于主审法官处于团队核心和指导地位,并对裁判结果负责。我国多地法院构建了以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法官为主导的审判团队结构模式,形成了“2+x+x”的结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团队组建方式一方面能够有效缓解案件数量众多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要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核心”,极容易出现多人管理,多头指挥的现象,导致团队混乱而无法达到预期改革目标[③]

除此之外,配备相应人数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而这两种人员的配备数量,则要根据法院层级、各法院政法编制数量等不同因素来确定。

二、审判团队模式的猜想

(一)对于最高院、高级人民法院来讲,比较适宜由多名审判辅助人员和书记人员共同组成。这是因为这两级人民法院所审判的案件多是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以对审判团队组成人员的业务素质的要求相当高,同时对审判水平的要求更精。这两级人民法院无论是员额法官的综合素质还是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相较于中基层人民法院来讲更高,给予上述考虑,这两级人民法院比较适宜执行实行“1+x+x”(x>1)的团队模式。

(二)对于中基层人民法院来讲,因为案件数量多、种类繁杂,要求作为团队核心的员额法官业务过硬,素质更高。同时,对于法官助理的要求则不同于以往,可选任业务水平高的预备法官作为助理人员,有利于将员额法官的经验、优良品质继续传承,也有利于让助理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提法官分解办案压力,让主审法官由足够时间和经理处理案件实体问题。书记人员可由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得人来担任,编制人数少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由聘任制书记员担任。所以,这两级人民法院更适合“1+1+x”(x>1)的审判团队模式。

第三章  审判团队的运行模式

在现行改革的基础上,除了优化法院内部审判资源配置之外,如何科学的设计和运行审判团队也是当前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作为审判团队的核心

(一)领导核心。此处所提到的领导核心并非行政意义上的领导,而是在对本团队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内部分工协调,对案件进行整体管理,团队工作能力更强。

(二)业务核心。员额法官对案件整体负责,从案件难易程度甄别、确定案件审理重点、确定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签署裁判文书的整个审理过程都由该“核心”掌握界限,把握方向。

二、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辅助工作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助理的作用尤为显著。在组建审判团队时,应准确定位法官助理应承担协助法官处理审判事务的职能,包括审查案件材料、论证证据、处理程序性例如送达、公告等事务、校对和草拟法律文书等工作,并在法官的指导下发挥更大作用。

三、形成良好的内部、外部工作机制。

在团队成员因学习、休假等多种因素可能一时不在位的情况下,审判团队应当在资深法官的统筹协调和安排下保持有序和良性运行:团队成员均在位时,可以按照相对固定的搭配开展工作;合议庭普通法官缺位时,资深法官应当调度其他普通法官作为该合议庭成员;辅助人员缺位时,由资深法官及时调度补位或由普通法官相互协调补位;资深法官缺位时,应当指定能力较强的普通法官作为具体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

审判团队的外部工作关系主要指与审判委员会以及院庭长、法官专业会议等相关咨询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对此,应当按照去行政化的总体原则,剔除原有不符合改革方向的内容,坚持行之有效的做法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调整审判团 队的外部业务工作格局;对案件疑难复杂,合议庭意见分歧 较大且资深法官认为必要的,应当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 议等咨询平台研究讨论,并吸收讨论意见后再次组织合议 庭评议,形成合议庭最终意见;也可以在提交咨询机构讨论

前或讨论后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法律规定属院长审批权限的合议庭成员是否回避、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后报院长或授权的分管副院长审批;对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因案件关乎发展稳定大局或者重大舆情等因素要求报告审理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和审理结果,并根据要求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或专业法官会议等咨询机构研究。

第四章  审判团队的建设路径

    在确立建设什么样的审判团队、由何人组成审判团队以及组建后的审判团队如何运行等思想后,如何建设审判团队的问题更值得探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结合我省三级法院的审判实际,从选任团队组成人员以及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评机制等方面等角度切入,探讨审判团队的建设路径更为适宜。

一、强化审判团队组成人员的选任、选拔程序

(一)继续坚持严格的员额制法官的选任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的考核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从律师、法学专家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也就是说主审法官的选任不应局限于法院系统内部,应放到社会层面来做。由法官遴选委员会,按照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拟入额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考量,采取公平公正的选拔方式,并将选任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法官助理选拔程序

审判团队的运行需要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工协作、协调配合,除了严格员额法官的选任以外,作为助理人员的“副法官”的助理人员的确定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法官助理人员的任用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出发。

1.员额法官挑选法官助理。员额法官可以综合考虑供挑选的法官助理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甚至脾气秉性等因素,挑选适合自己的法官助理组成审判团队。这不仅能够保证审判团队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还利于工作的衔接,也更利于法官自身经验的传承[④]

目前我国还没有普遍实行此种机制,多是由院长、庭长为员额法官指派法官助理。这种模式是存在一定瑕疵的,会导致法官和助理人员之间相互不了解,工作衔接不到位,法官助理也不会当然地对员额法官和案件负责,导致团队工作效率低,案件数量和质量都不能的到很好的保证。

2.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竞岗上位。法院公务员招考条件日趋严格,进入法院系统的助理人员来自各大高校,部分还通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院系统内部的新鲜血液。但是也要认识到这些“新生力量”从法学功底、知识储备、业务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依旧存在差异。为使人才资源充分流动、合理配置,也为建设更优质的审判团队,法院内部可以形成法官助理竞岗上位机制。在法院内部成立由院长、副院长、庭长、资深法官组成的考评小组,法官助理通过参加业务考试、并由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评价。成绩优异的,安排在审判团队承担辅助性工作;排名末位的,由院里安排参加培训或转入综合部门。

这种制度是一次新鲜而大胆的尝试,目前我国鲜少实行。当然这种制度也并不是无懈可击,并不能充分发挥干警的优势和特长。随着审判团队建设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这种机制能否成为法官助理的选拔程序,依然有待商榷。

二、建立为审判团队决策提供依据的配套机制

为了解决审判团队审判决策的后顾之忧,为主审法官提供有力的法律适用支持,应充分发挥法官会议的功能。在现有法官会议的基础之上,并配备专门的会议秘书,专门负责召集案件的讨论和记录。用法官会议形成的最终结论为合议庭审判案件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优化审判绩效考评机制

举个简单的例子:酒店后厨,厨师的工资不是由酒店发放,而是酒店将将工资交由行政主厨,由行政主厨发放。同理,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团队建立后,改变传统的以部门或个人为考评单位、考核方式单一的绩效办法,综合考量审判团队的质量与效率,将奖励及办案补贴发放到主审法官手中,由主审法官负责统筹安排发放,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但这种机制也有纰漏可寻,主审法官可能存在奖惩不公的情况。这就要就法院监察室充分行使职权,对奖励发放进行监督,防止因奖励不公带来审判团队的内部不和谐问题。

第五章  审判团队组建后的业绩评价

团队组建后,规范审判团队的审判行为并对审判团队的审判效果做出综合评价,是审判团队建设链条的最终环节。从完整行使审判权的角度来讲,各个审判环节严格遵循程序法规范、审判团队为提高审判质效、 团队协作做出细化规范,形成各类人员分类管理、结构紧密、职责清晰、密切 配合的新型工作机制,达到审判团队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目的。也需定时或不定时对团队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一是对法官的审判行为以及审判辅助人员的审判辅助行为是否规范进行评判,二是对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之间的配合程度进行评判,三是对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外围关系进行评价[⑤]

只有不断地对审判团队的综合指数进行评价,才能找到不足并加以改进。有利于实现团队整体力量的最优化、最大化,也有利于有效提升审判工作的整体效能,达到建设优质审判团队的目的。

 

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⑥]。审判团队建设既需要明确前行方向,更需要智慧地选择路径。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路途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审判团队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发挥积极作用。在这过程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值得深入分析和探讨,这要求各级法院把好政策关,精准落实各项制度,为实现我国司法事业的辉煌添砖加瓦!



[①]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版,77页。

[②]胡建萍  杨咏梅.构建以资深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及其运作模式[J].审判业务.2016.3

[③]马渊杰.司法责任制下审判团队的制度功能及改革路径[J].法律适用.2016.11

[④]王亚明.审判团队路径探讨 [J].福建法学.2015.3

[⑤]张春和,段琼莉.审判团队业绩评价机制的结构分析与路径整合[DB].中国知网。

[⑥] [] 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M]商务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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