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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审判管理一体化机制
作者:赵东巍  发布时间:2011-09-09 14:21:00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提出,“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体系,统一协调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审判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审判管理办法”。由此可以看出,构建审判管理机制是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审判管理机制的建立则需要一个人民法院内部统一适用的,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以往的审判管理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没有系统的管理机制,没有相关的制度体系,只是依托于院长对庭长,庭长对法官“人管人”式的行政化管理。这种以行政管理取代审判管理的模式往往偏离审判规律,影响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要改变旧的管理模式,促进审判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建立起符合审判规律的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为审判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审判管理就是要以专门的职能部门,通过指导、评价、监督、制约、规范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调整,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行科学评估,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对于审判管理管什么的问题,法院内部的认识普遍都归结为质量、效率和效果,这一点基本上是统一的。但是对于审判管理应当如何管的问题,认识上却千差万别。由于审判管理的内容比较繁杂,包括审判流程、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动态分析、信息汇总、监督评查、评估考核等等。同时,涉及部门之间的审判业务既有联系又存在差异,既相互衔接又相对独立。因此,为了避免那种粗放、无序的管理状态出现,构建审判管理一体化机制势在必行。所谓审判管理一体化,就是以统一的审判管理基本制度为基础,形成科学的审判管理规则体系;以统一的审判管理机构为主导,将各部门分散、无序的管理方式进行整合,形成管理专业化与主体多元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以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提示为主要内容,形成规范有序的监督制约机制;以统一的绩效考评方法为依托,形成客观公正的奖惩激励机制。

审判管理一体化在具体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到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既要注重审判管理的科学调度,又要充分利用案件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来激发活跃审判管理中的“生产力”。特别是要处理好整体与局部、服务与监督、事中管理与事后管理、管理结果与考核奖惩、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协调统一等六个方面的关系,努力实现六个关系的有机结合。

一、整体管理与局部管理的结合

即将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整体管理和各业务部门的自身管理有机结合。整体管理是指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即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活动的宏观管理。审管办承担的职责主要是统筹规划和系统安排,包括制订系统的审判管理制度,设立科学的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等,发挥宏观指导和监督作用。在整体管理的方式上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是要侧重竞争激励手段的运用。如设定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审判公正效率综合评估月排序制度,将各业务部门共同适用的业务指标作为评估排序的考核数据,创建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平台,以工作指标完成的得分情况作为名次排序依据。对年底综合排序名次在前或者分值高的予以表彰,对排序名次在后或者分值低的予以告诫。这样做既可以增强业务部门庭长、处长的责任感,又能够增强部门法官的集体荣誉感。

局部管理是指业务庭、处的内部的自身管理。业务部门不应把自身定位为被动的被管理者,而应当定位为直接参与审判管理的主体。法院的审判管理也不应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独享。业务部门不仅应当参与审判管理,而且应当在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各业务部门的自身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直接、最有效、针对性最强的管理,是整个审判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各业务部门亦应制定符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的审判管理细则、发回(改判)案件评析制度、重点案件和裁判文书点评制度等。部门的管理方式应当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主线,确立庭长、合议庭、主审法官的层级监督职能,对开庭、合议、文书的制作审核、宣判和判后答疑、卷宗归档等环节层层把关。同时,应当鼓励庭长亲自办案,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这样做既可以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庭长对案件审理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另外,业务部门的自身管理还可以建立内部的法官评估考核机制。将审判(执行)质量、效率、效果等相关的指标,比如结案率、调解撤诉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超审限率等作为评估考核数据。起到规范法官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作用。

审管办的专门管理只能是宏观的,原则性的或者是提示性和督促性的管理,审管办不可能直接介入到业务庭内部过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法律文书制作等具体的审判情况。那样做势必会干涉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干扰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管理的“正当性”会受到质疑。而涉及具体的审判业务只有业务部门的自身管理才是直接的、具体的、有效的也是正当的。因此,整体管理一定要把握好“度”,要注意整体管理与局部管理的衔接,作好对部门管理的调度和指导,避免管理脱节,实现整体管理与局部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服务和监督的结合

即将审判管理的服务功能和监督职能有机结合。审判管理包括监督和服务两方面内容,既要通过监督来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也要通过服务来发现和解决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弥补审判法官的疏忽,确保审判活动良性运转。审判管理服务功能的主要体现,一是通过审判动态分析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服务”;二是及时了解掌握业务部门和的期望和需求,为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三是关注管理系统中审理进展情况,为法官提供“审限提示服务”。审判管理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一是对生效案件进行归档前的常规评查;二是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以及涉诉信访案件进行重点评查。要把评查情况与评析和通报结合起来,把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增强监督评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审判管理的服务性是由法院审判工作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法院内部一切附属工作都是为审判服务的。比如法院的行政管理、党务管理、后勤管理等等都是为审判服务的,审判管理也不例外。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之间的关系是固有的,管理必须服务于审判。审判管理活动中的“提示”、 “预警”等等,既体现了对审判的服务,同时也蕴含着对审判的监督,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因此,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恰恰是审判管理职责的正确定位。

三、事中管理与事后管理的结合

即将审判流程中的具体管理与事后的案件评查、责任追究有机结合。事中管理要遵循审判流程的各个节点对审判活动进行精细化管理,从立案、开庭、合议、制作法律文书、宣判、执行等方面,对案件进行严格规范,实行全方位管理。

事中管理既有审管办的提示、催办等程序性管理,也有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管理。审管办的事中管理主要是审限管理。可以考虑设定“三级审限预警”机制。对临近审限二分之一的案件,由业务庭、处长和办案法官发出审限预警通知;对临近审限15天的案件,由审管办向业务部门的庭、处长发出审限催办通知;对临近审限7天的案件,由审管办向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发出审限督办通知。对于怠于履行提示义务,或经提示后怠于落实的部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业务部门的事中管理既包括对案件的程序管理,也包括实体管理。在程序管理方面除了审限的提示催办外,还应当包括诉讼保全的续封、解除、延期审理案件的期限届满提示、审判程序的转换等。在实体方面的管理主要是采取各种手段严格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杜绝案件“合而不议”,要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智慧,严把事实证据关,准确适用法律,强化裁判的论证说理,确保案件质量。业务部门对法官的管理亦应设定《评估排序月通报制度》建立部门审判管理平台,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围绕审判效率和质量设定评估指标,激发法官办案的竞争意识。应该说,业务部门的事中管理在整个审判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事后管理主要侧重以超审限案件、发回、改判案件,申诉、上访案件的重点评查;界定错案或差错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对“问题案件”进行评析。认真分析差错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在抓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上不能实行“案结事了”。

事中管理的水平如何,对案件效率和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事后管理则是对事中管理的“得与失”进行评价,是对事中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行补救、整改、追责。因此,处理好“事中管理”与“事后管理的关系是规范法官司法行为,提高案件效率和质量的最有效手段。

四、信息汇总与信息反馈的结合

即将平时采集的审判管理信息进行汇总与审判动态分析的及时反馈相结合。审判管理信息一般要通过司法统计、微机管理系统生成、手工填报、裁判文书收集等形成。这些信息的形成只是直观的、表象性的。只有通过对这些信息认真梳理,分析研究才能从中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以便研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然后形成带有参考性和建设性意见向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反馈,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保证审判工作始终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五、管理结果与考核奖惩的结合

即将全年的审判管理结果和业务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设定的奖惩指标相结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细则》所设定的考核指标要最大限度地激励法官办案积极性。同时,要加大对差错案件、超审限案件、不及时归档等案件的惩戒力度。

所谓管理结果就是对每一个业务部门、每一位法官一年内的审判情况进行盘点,对成绩突出业务部门予以表彰。对所有的法官按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细则》设定的项目进行考核,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次序予以奖励。要把法官的审判业绩情况记入法官业绩档案,对法官的业绩情况不仅要在物质奖励上拉开档次,而且应当作为晋级评优、提拔任用的依据。从根本上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快干慢一个样”的问题。

管理结果与考核奖惩的有机结合关乎到部门、法官的积极性能否有效调动,关乎到干部提拔任用的导向,关乎到整个法院的工作风气。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则至关重要。

六、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和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结合

即建立起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指导作用,将上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和下级法院的审判管理相结合。虽然基层法院也相对成立了审判管理机构,但是在管理模式上差异很大,有的法院还处于无序管理的状态。二审法院上诉率、发回(改判)率的增加不仅加重了二审法院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人民群众的诉累。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带来不好的影响。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除了少数法官的司法能力不适用外,很大程度是由于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水平不高引起的。对于中级法院来说,提升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仅靠审级监督是不够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说明从立法上已经弱化了基层法院再审案件的审判功能。因此,将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纳入到中级法院的一体化管理统筹考虑,实现两级互动、联动,同步提升十分必要。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有机结合,对于总结和推广审判管理的成功经验,形成成熟有效的管理机制,推进审判管理一体化的进程大有益处。

总之,审判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对于审判效率、质量、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构建审判管理一体化机制是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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