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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重在内心的交流
作者:王香萍 张雪  发布时间:2011-09-09 10:34:03 打印 字号: | |

构建和谐社会是时代的主题。在社会矛盾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作为主持正义的一线法官,特别是处在审判工作最前沿人民法庭的法官,卓有成效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着重谈一下法官如何与当事人内心交流促进调解的几点感受,供参考。

一、始终秉持一颗公正之心

在调解中保持一颗公正之心是每一位进行调解的法官必备的素质。尤其是作为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掌握社情民意最快捷、了解农村动态最及时。因此,在做诉讼调解工作时,更要注意保持一颗公正的心。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信任法官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调解化解矛盾促和谐的真正作用,如果当事人对调解法官产生怀疑,不但不利于调解,还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每一位当事人都有自己的思想,调解法官公正与否,是否真心帮助自己,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当然,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要对自己充满信心,自信,才能实现他信。

记得之前我所在的法庭受理了一件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当时被告家人找到主审法官,说明了情况,希望孩子继续由他们抚养,主审法官了解情况后本着调解优先同时达到真正帮助当事人的原则,给原告打了电话,希望她来法院,提前为他们做一下调解工作,当时原告一听说被告先来了法院,即认为被告是托了关系,随即在电话中表现的态度很差,甚至出言不逊。可是当原告来到法院见到主审法官后即改变了态度。原来,这位当事人之前有一个案件也是这位法官审理的,对这位法官的为人有一定的了解,所以改变了态度并表示歉意。

正是因为该案件主审法官始终本着一颗公正之心办理案件,才使得这位当事人改变了态度,同时对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也充满了信任,可见法官的公正不仅代表的个人,更代表了审判机关的形象!

二、走进当事人的内心,了解实际需求

调解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对卷中的查阅,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理清厉害关系,通过对双方意图的了解寻找切入点,找到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结合点。

记得有一个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给付其工资的30%,主审法官与被告沟通后,了解到被告不是不愿意增加抚养费,只是原告方诉求的数额过高,被告已再婚,又有一名子女抚养,还有父母需要赡养,希望可以降低一下。主审法官又找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其说明了被告的现状,同时将我国关于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向其进行了说明,30%是最高额度,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支持到这个顶限,更何况被告需要尽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的人不只原告一个,希望原告有所让步,原告也表示,并不是非要诉状中的数额,只是因为孩子越来越大,上学的费用也越来越多,希望被告能多帮衬一些。最后,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按被告工资25%的比例给付了抚养费。

其实很多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并不是真的想与对方对簿公堂,只是迫于无奈,又找不到更好的办法,特别是当今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日渐疏远,不似往日乡村族长,通过亲情礼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便将矛盾化解。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城市人口结构的复杂化,同时也加深了民间调解的难度,此时,这些拥有法律知识,秉持正义的人民法官便成为化解矛盾的最佳代表。当事人遵守法律,相信法律的约束,法官专业的法律释明和情真意切的帮助让当事人信任,只要调解法官走进当事人的内心,了解真实诉求,找到双方的结合点,便找到了实现调解的钥匙。

三、切勿急于求成,给当事人充分的考虑空间

调解其实是个细活,不可急于求成。调解的过程,也是让双方当事人决定自身利益取舍的一个过程。因此,必须让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理解法律规定,最终做出心甘情愿的决定。特别是对一些矛盾积怨特别深的当事人,一定要给其充足的理解时间。同时要有针对性,对法律素养较好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解释,使其理解其内在含义,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对法律知识淡薄的当事人,法官在调解时不要只谈法言法语,要说的通俗易懂,以便当事人理解。调解可以贯穿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不要急于庭前解决,有些案件通过开庭审理之后,双方对案件事实、责任更清楚明白了,此时再进行调解,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调解结果。

笔者之前接触到一件雇员受损害赔偿的案件,原告在拆除间壁墙的过程中被倒塌的墙体砸伤,造成了残疾,原告和家人将雇主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费用并进行赔偿。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同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发现事情并非如原告请求中所述应由被告负全部责任。尽管主审法官也非常同情原告,但是事实就是事实,事实是原告在拆除间壁墙时存在重大过失,采用错误的方法,在经他人提醒后仍一意孤行,导致墙体倒塌被砸伤。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的,雇主应承担不少于60%的责任。但是无论主审法官如何摆事实讲道理,原告就是不让步,后来通过开庭审理,原告在事实面前,承认了自己的失误和过失,惭愧的低下了头,并同意与被告和解。

审判实践中,只要我们法官本着一颗公正之心和为民之心,注重将自己调解的内心感受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流,真正将司法为民的思想放到每一个案件中,放到每一次与当事人的沟通中,真心实意的为民解忧,为民司法,就一定能实现调解的目的,真正的化解纠纷,将矛盾解决到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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