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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案件受理费能不能申请执行
作者:高建国  发布时间:2011-09-09 10:24:00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钱某房产确权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诉至法院,并预交了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争议的房产归申请执行人赵某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钱某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某到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某给付其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于本案能不能立案和执行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立案并执行,理由是申请执行人赵某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判决由被执行人钱某负担,所以赵某应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钱某给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第二种意见不应立案执行,理由是该案是确认之诉没有给付内容,不具备执行立案条件。第三种意见应该执行,但不应由赵某申请。首先分析案件受理费的性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看出法院是代政府收取。征收诉讼费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都规定进行民事诉讼要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等。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一条规定了立案和审理期间案件受理费由谁交,并明确了是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了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以往是审判之后,法院不向申请执行人退回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一并处理,并没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就本案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申请执行人张某不同意被执行人蒋某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蒋某收取,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由法院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二是征得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同意暂不退还,强制执行后将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张某。三是申请执行人赵某同意被执行人钱某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这有个条件必须即时清结,不进入执行程序。笔者认为就本案案件受理费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不具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预收的案件受理费退还给原告赵某,向被告钱某收取,钱某拒不缴纳,由法院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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