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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入户抢劫的法律适用
作者:袁寿清 朱崇艳  发布时间:2011-05-27 07:37:05 打印 字号: | |

 

袁寿清  朱崇艳

 

被告人荣某于201011118许,为寻找其女友史某来到某镇三合城村其女友家中,向其女友母亲李某追问史某下落,李某不予告知。因多次询问无果,被告人荣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灭火枪威胁李某,并用鞋带将其捆绑在柜架上,之后抢走李某手机一部、现金31元,又到院子里牵走四头耕牛。一个小时后被告人荣某又将四头耕牛牵回李某家,并将手机还给李某。经某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抢物品四头耕牛、一部手机总价值21050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荣某系入户抢劫,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判处。理由是被告人荣某实施抢劫行为是在被害人的家里,即户内,属于入户抢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但未认定被告人荣某的行为系入户抢劫。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68   法发【20058号)提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要求具有目的性,指的是为了抢劫而进入。“入”指的两个方面:第一,身体进入户内。第二,抢劫发生在户内。“户”是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家庭住所,所以抢劫学生宿舍、旅店、临时工棚的是普通抢劫。

本案中,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被告人入户时没有抢劫目的,抢劫犯罪是临时起意,不具备“入户抢劫”的全部特征,因此不能认定“入户抢劫”。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入户抢劫”时,必须全面把握犯罪特征,不能孤立、片面看待问题,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准确打击犯罪

  

 

(作者单位  临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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