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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执行--新执行理念之二
作者:高建国  发布时间:2011-04-14 16:35:05 打印 字号: | |

高建国

高效执行是执行工作的根本,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执行效率越高,执行成本就越低,损失就越小。因此最高院提出执行新理念,高效执行就是其中之一。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改革机构和完善机制,促进执行工作的高效及时,以最快速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首先是科学合理配置执行实施权,实施专业化操作。执行的核心是财产调查,对财产调查权、财产变现权实行相应分立。其次是建立科学的分权运行机制,实行分段执行,明确责任。笔者认为分权运行和分段执行不能简单理解成程序上的分段,一个部门干一段,而是执行权力的合理分配。因为有些程序是反复进行的,例如财产调查不是调查一次,转入下一部门处理,该案执行完毕,这种情况有,但很少。从笔者多年执行经验来看,一件执行案件是多次调查财产并处理才能执结。如果上一部门调查财产转入下一部门处理后,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由下一个部门调查,违背分权制约的原则。如果返回上一部门再进行,因需程序环节衔接,高效执行就打了折扣。笔者认为第一个部门职能:主要是案件审查、财产调查和控制。负责执行申请审查、执行准备、执行查控、执行处罚、执行和解、启动执行联动机制、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第二部门职能:主要是对执行一处控制的财产进行处分。负责完成行为的执行、执行财产的处分、参与分配、执行款项给付数额及期限、执行处罚权、执行和解等。

两部门之间的节点在第一部门控制财物交由第二部门处分。

第一部门收到案件后进行审查,及时财产调查,发现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制作执行通知书该财产,转给第二部门处分。如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一部门有时间有精力进行不间断的财产调查。而第二部门根据通知,制作处分方案(拍卖、变卖等),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支付执行款。处分财产后有关材料转给上一部门,上一部门根据执行情况,决定继续调查或中止、终结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归档。也就是说将财产调查权与处分权分离,分别实施。关于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由第一部门实施,笔者认为变更后,马上涉及财产调查,如由第二部门实施,财产调查还得转回第一部门,浪费执行资源,影响效率。有人认为简单执行案件可速执,由一个部门或执行人员完成,笔者认为分权运行不但是提高执行效率,也有相互制约的成分,既然款已划到,不差两天三天的时间了,所以笔者认为还是按分权、分段运行好。

(作者单位: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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