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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人民法院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创新机制的探究
作者:曹 亮 孙佰春  发布时间:2010-09-29 09:21:03 打印 字号: | |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事关大局,影响深远,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我院十分重视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妥善做到“谨慎适用、判前考察、合力矫正”。2007年至2009年三年间,我院共判处刑事被告人667人,其中对128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占已判决被告人总数的19.19%,无一重新犯罪,无一脱管。我院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得到了上级党委和法院的肯定。为进一步探索新时期人民法院对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工作体系,创新常效运行机制,现结合我院三年来的工作实践,就社区矫正工作谈一点心得,以便于求得广泛共识,有利于我们更为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

我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做法是:

一、坚决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谨慎适用。

人民法院开展社区矫正的特殊人群,主要还是指被本院适用非监禁刑的人员,所以我们认为人民法院要实现矫正工作良好效果和机制创新,必须从源头上抓起。通过近几年的审判实践,我院充分认识到:刑事审判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刑事审判工作决定着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效果,决定着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矫正的效果。为此,我院根据本县的社会治安状况,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了《抚松县人民法院非监禁刑适用暂行规定》,细化了适用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和禁止适用的情况,其中特别强调在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具备帮教条件”三个条件的,方可适用非监禁刑。同时,该《暂行规定》也在操作程序上特别强调:除一般交通肇事案件、轻伤害案件,在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实际赔偿并谅解被告人的以外,其他拟适用非监禁刑的刑事案件,一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于我院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法律和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尺度,使我院非监禁刑的适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由院长在县人大例会上做了专题汇报,同时,对于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适用非监禁刑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我院还实行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参加庭审旁听、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度,定期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他们对人民法院非监禁刑适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也为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落实审判环节被告人是否具备适用管制、缓刑条件的责任,做好判前考察。

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贯穿于审判工作的的连续性较强的系项工程,其工作范围决不仅限于判后,所以在审判环节我们就应该做好社区矫正的前期各项工作。我院规定非监禁刑适用的“三级负责制”,即主审人(或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判前考察被告人是否具备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深入到案发地、被告人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学校、家庭进行走访,重点考察被告人案发前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具备判后社区矫正条件,对于平时表现不良,不具备帮教条件的,坚决不得适用非监禁刑罚,如在审理被告人刘某抢劫一案中,主审人通过判前考察发现,刘某辍学多年,平时经常到周围邻居家小偷小摸,父母离异,其随父一起生活,尽管刘某犯罪时刚满14周岁,尽管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当庭提出希望能对刘某适用缓刑的建议,但主审人考虑到刘某属入户抢劫,平时表现不良,不具备帮教条件,最终在合议庭评议时主审人未提出适用缓刑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被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审判庭庭长是审核负责人,负责审查非监禁刑卷宗材料的审查,主管副院长是第一负责人,对全部适用非监禁刑的适用负责,宣判前负责判决书的最终核定工作,为非监禁刑的适用把好最后一关。

三、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合力矫正。

为收到非监禁刑适用的效果,我院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和当地党政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以下途径:1、送达法律手续。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我们在宣判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时,向县司法局矫正办公室送达《罪犯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刑事判决书》,同时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刑事判决书》,为社区矫正提供第一手材料;2、自建档案。我院建立了非监禁刑罪犯考察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记载考察起止时间,被考察人的具体情况,考察方案,考察负责人;3、定期回访。我院会同检察、公安、司法和当地党政等部门,对于非监禁刑罪犯实行定期回访制度,对于一般非监禁刑罪犯每半年回访一次,对于生活困难或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非监禁罪犯回访次数适当增加,采取的方式是面对面帮与邮寄材料相结合,思想帮教与生活帮扶相结合。如我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罪犯张某监外执行一案中,我院会同县人大、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松江河镇党委领导一同到罪犯张某家,发现张某与其80 岁的母亲两人一起生活,其本人由于交通肇事腰椎骨折而瘫痪在床,生活极为艰难,在征求法医意见后,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并与松江河镇党委、县民政局协调,提高了罪犯张某家的低保级别。

针对我院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对今后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要做到“阳光矫正”,即:努力争取上级党委、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理解、监督和支持。

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实现各项措施、制度的公开、透明,并使之有序、阳光运行。我院过去三年里基本上实现了各项矫正工作有制度可依,各项矫正措施留有书面材料,各项帮扶款项来去可查。人民法院应该邀请政法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非监禁刑案件的旁听、列席合议庭、检察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并使成为常态化动作机制。如我院审理北岗镇陈家哥仨抢劫一小学生5元钱一案,三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一般,但合议庭评议时充分听取了一名人大代表(系县一所中学校长)“当前我县针对中小学生的抢劫案件频发,不宜适用缓刑”建议,均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实刑,宣判时邀请师生、家长旁听,收到了极佳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还应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专题座谈会、向上作专题汇报等形式,使社会各界理解人民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的原由和法律依据,理解人民法院将对非监禁罪犯的思想矫正工作渗透到裁判之前、之后的工作连续性。

2、要做到“合力矫正”,即:主动与检察、公安、司法和当地党委、政府沟通、配合。

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各部门综合的责任,人民法院要在这项工作中要彻底消除“事不关己”的思想认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主动,积极参与其中,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人民法院业绩考核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做为评价一个法院领导集体有无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依据。实现与其他各部门在无缝对接,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严格按统一的帮教方案进行帮扶,做到步调一致。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职能部门要设专门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有条件的要增设常设机构,并实现各部门常设机构间常态连动。如我院之所以在过去三年里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由主管刑事审判庭的院领导及由刑事审判庭人员组织的法院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办公室、县公安局的治安科、各乡镇的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为主部门组成的矫正办的通力协作。

3、要做到“委托矫正”,即:大胆尝试庭前社会调查委托机制,实现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机结合。

通过近三年来的实践,我院认识到:应该将非监禁刑罪犯社会调查委托制度纳入到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人民法院在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做出判决前,依照职权委托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由委托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及社会矫正条件进行了解,就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提供书面评估意见,供人民法院量刑时参考。这种制度,可以使审判工作先行进入社区,为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基础,也可以避免人民法院“突击式”调查的片面性。我们的实践是深有体会:委托矫正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部门之间有效连动,以及人民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精力有限与持久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矛盾的有效途径。

4、要做到“依法矫正”,即:依法进行帮教,将解除考察制度、撤销缓刑制度纳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

人民法院要针对考察期间非监禁刑罪犯的不同表现,依法区别对待,以此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动作。对于那些考察期内遵纪守法,认真接受改造的非监禁刑罪犯,在考察期满之日,人民法院要会同公安、司法部门向他们送达《解除考察通知书》;对于极少数考察期间不认真接受改造,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要在公安机关提交撤销缓刑的建议书1个月内,依法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决不姑息迁就。在实践中,我们特别要注意不要片面地以是否出现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和违法犯罪的人数为衡量矫正工作绩效唯一标准,更不要为了追求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而“粉饰太平”,这样只会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陷入自缚的局面。

毅字当头万难去,天道酬勤是真理。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创新机制,既是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政法各部门要“探索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也是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拓宽审判工作职能和担负更大社会责任的时代要求。我们抚松县人民法院有决心也有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审判实践,继续大胆探索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创新,并不断借鉴外地法院成功经验和做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定能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辖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作者:抚松县人民法院)

 

 

           

  

 

来源:抚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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